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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天津市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不同位阶的法的效力层次你掌握了吗?

发布:2020-02-15 18:44:45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考试常识需要考生平时多加积累,天津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法律常识是不同位阶的法的效力层次你掌握了吗?,希望考生能够掌握。更多公务员考试资料详见2020年天津公务员提前复习用书点击订购)。 

  在省直市直事业单位考试中,不同位阶的法的效力层次一直都是考试中的重中之重,各种法的渊源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其效力也不相同,由此形成了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总体而言,其效力层次应遵循以下原则:

  1、纵向上:宪法效力最高,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效力次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2、横向上:

  (1)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发生冲突,不能决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该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可以直接适用,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发生冲突时,由国务院直接裁决。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及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下面我们通过相关例题来看一下大家是否掌握该知识点:

  【练习】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B、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C、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效力高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

  D、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效力相等

  【答案】C。解析:《立法法》第78条、79条规定,不同位阶的法的效力层次,宪法效力最高,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效力次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由此可认定A、B项正确。其次,横向上,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发生冲突时,由国务院直接裁决,而非全国人大常委会,故C项错误,D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项, 综上所述,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练习】根据我国法律效力等级,下列法律效力中效力层级最低的是( )。

  A、立法法

  B、行政诉讼法

  C、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D、特殊工时管理规定

  【答案】D。解析:《立法法》第78条、79条规定,不同位阶的法的效力层次,宪法效力最高,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效力次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其次判定《立法法》、《行政诉讼法》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效力在宪法、法律之下;《特殊工时管理规定》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其效力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之下,故其效力相对于A、B、C项最低。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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