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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天津市公务员考试:关于宪法新增监察机关

发布:2019-07-19 12:02:46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考试常识需要考生平时多加积累,天津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常识是关于宪法新增监察机关,希望考生能够掌握。更多公务员考试资料详见2020年天津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用书点击订购)。
 
  监察机关是去年2018年新设立的机关,它是与一府两院平行的单位,所以对于它的地位要简单了解以下,它不属于国务院也不属于两高,在诸多国家机关当中,监察机关有其独立地位。下面老师简单介绍一下监察机关几个很重要但是比较零碎的知识点:

1、监察机关的产生与负责对象

再说这个问题之前,要知道整个国家监察体系分为中央与地方两个维度。其中中央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监察委员会由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地方的人大及人常和上一监察委员会负责。

2、监察机关的组成人员与任期

监察机关目前根据宪法规定,监察机关的构成人员有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类人员构成;目前在整个监察体系当中,只有国家级别的监察委员主任有任届限制,也就是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3、监察机关的职权与其他机关的关系

第一个问题就是监察机关处理自己案件事后的权力的来源,根据宪法规定机关的组织和职权根据法律规定;根据目前的考题来看这个地方比较爱出判断性选项,比如监察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法规规定,这就是错的。原因是监察机关的组织和职权不能有法规规定,比如说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而监察机关恰恰是监督国务院等其他国家机关的,所以国务院制定规则来去约束监察委员会这样做其实是不合适的。

第二个问题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的关系,根据宪法监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其他个人的干涉,这是宪法关于监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表述。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检察院也同样出现了独立行使职权的类似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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