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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天津市北辰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政策指南(79人)

发布:2019-06-05 14:41:15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9天津市北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政策指南已公布天津市北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79名工作人员。报名时间:6月17日9:00至6月21日17:00。天津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具体信息公布如下:

2019天津市北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政策指南
 
  1.哪些人员可以报考事业单位?
  凡是符合《天津市北辰区2019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以下简称《招聘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和《天津市北辰区2019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以下简称《招聘计划》)中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
 
  2.哪些人员不能报考事业单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正在接受立案审查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过党(团)纪、政纪、校(院)纪、军纪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4)参加过邪教组织的;
  (5)现役军人;
  (6)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7)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在禁考期限的;
  (8)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其他情形的。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第三十三条所列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3.对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对《招聘计划》中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请直接与招聘单位联系,招聘单位的咨询电话可在《招聘计划》上查询。
  咨询时间:6月5日-6月16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6月17日-6月22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4.哪些情况可视为具有本市户口?
  除具有天津市家庭户口外,以下情况可视为具有本市户口:一是具有本市蓝印户口的;二是长期在津工作,具有本市单位或高校集体户口的。
 
  5.外省市社会人员需符合天津市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包含哪些规定?
  根据《天津市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津工作实施办法》
  (津人[2000]19号)及有关规定,下列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可予以引进: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引进人才的条件中要求为本科学历的,应为普通高校毕业的、具有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生。
  引进人才的年龄除已有规定外,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
  以上未尽事宜,报考人员可于网上查询相关政策和程序。
 
  6.报考资格条件中要求的各项资质(资格)的截止时间是如何计算的?
  报考年龄计算的截止日期为报名工作第一日,即2019年6月17日。例如:“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3年6月17日至2001年6月17日期间出生,“30周岁以下”是指1988年6月17日及以后出生;
  2019年应届毕业生应在2019年8月31日之前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
  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如政治面貌、户籍、基层工作经历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应在2019年6月17日之前取得;
  工作经历年限的计算方法是:截止到2019年6月,报考人员自高校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累计满24个月(起止月可按足月计算),即可算作工作经历满24个月。以此类推。
 
  7.岗位要求“中共党员”的,“中共预备党员”可否报考?
  可以报考。
 
  8.第二学位或辅修专业符合岗位要求的是否可以报考?
  对于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报考人员,若在校期间取得第二学位或辅修证书的,可持第二学位或辅修专业的证书报考。
 
  9.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不可以报考。
 
  10.哪些人员属于(或可视为)应届毕业生?
  (1)201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截止到8月31日之前需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
  (2)2017年、2018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能够经教育或者人事部门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
  能否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即聘用后能否重新开具派往录用单位的“报到证”),考生必须在报名前自行确认。
  (3)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2019年当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报考。
 
  11.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12.留学回国人员报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除需提供《招聘公告》和《招聘计划》中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在面试前向招录机关提供学位和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材料。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13.2019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2019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
 
  14.考试考务费用是多少?
  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取标准,笔试费用为90元/人,面试费用45元/人。在网络报名通过资格初审后,在规定缴费时间内通过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支付笔试费用。进入面试阶段的考生,在规定缴费时间内通过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支付面试费用。逾期未缴费的报名无效或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15.哪些人员可以减免考务费用,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及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请于2019年6月17日至6月21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到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307室(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29号)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
 
  16.什么情况下考生可以改报?
  招聘岗位在缴费截止后,因缴费人数不足3人的而被取消的,报考该岗位经审核通过并缴费成功的考生,可以在2019年6月24日9:00至16:00改报其他已经开考的岗位。考生在改报期内未改报成功,考务机构会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考生所缴考务费用。
  除报考上述未能开考的招聘岗位的考生,一经审核通过,无论是否缴费均不属于可以改报的情形。
  在此提醒各位考生尽早提交报名信息,报名时间截止后未通过审查的,不可再次报考该岗位或改报其他岗位。
 
  17.什么情况下可以递补?
  在招聘过程中出现自动放弃和不合格人员的情况,经研究同意后,可从报考同一岗位且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
 
  18.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检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中有关要求和标准组织实施。
 
  19.在什么机构进行体检?
  体检应当在市和区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体检机构应为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
 
  20.体检工作都有哪些规定?
  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体检机构加盖公章。招聘单位或报考者对初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初检结论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按照有关规定,不进行复检的项目除外)。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初检、复检、鉴定不得在同一体检机构进行,且承担复检或鉴定任务的体检机构必须属于市和区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指定的范围。
 
  21.如何进行考察?
  考察由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察应做到全面、客观、公正,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查阅档案、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及函调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态度、遵纪守法、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同时对被考察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经考察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予聘用。
 
  22.报考人员违纪违规如何处理?
  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过程中,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分别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聘用资格、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不予聘用、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等相应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上述招考政策解释,仅限于此次报考资格的认定。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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