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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天津市公务员考试: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

发布:2019-06-04 16:24:47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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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
  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④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⑤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①行为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示有权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②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③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回相对方;所加予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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