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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天津市公务员考试:民事诉讼VS刑事诉讼

发布:2019-01-30 16:16:24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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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点理论总结
  (一)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1.民事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满足如下条件,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其他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2.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3)非讼案件:特别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
  (4)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6)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3.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1.刑事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满足如下条件,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二、例题分析
  刑事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 )以内审结。
  A.15日
  B.20日
  C.45日
  D.3个月
  【答案】B。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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