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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天津市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点1

发布:2019-01-17 13:59:29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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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权利义务性。

  3.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社会作用一方面,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维护阶级统治;另一方面,体现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

  4.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5.法的效力层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6.法律制裁以惩罚为主要形式,主要包括:(1)民事制裁。(2)行政制裁。(3)刑事制裁。(4)违宪制裁。

  7.宪法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确认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8.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母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9.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

  11.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12.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

  13.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也是我国的政体和根本政治制度。

  1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秘密投票原则。

  15.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16.特别行政区具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但是没有防务权和外交权。

  17.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政府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18.我国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19.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0.劳动与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力也是公民的义务。

  2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便民高效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22.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3.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4.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5.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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