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 事业单位综合知识 >> 法律

2019天津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 26

发布:2018-10-29 15:43:48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法律知识是天津公务员要具备的,而这些内容在考试中都会有所体现。天津公务员考试网对法律知识题型进行了整理罗列,以便考生更好的复习。
  在复习开始之初建议考生们选用权威出版社出版的省考教材,这不仅是保证了书的质量更保证考生的复习效果。全面备考天津公务员资料详见2019年天津公务员考试用书(免费赠送200+课时在线听课,2万道题在线刷题、200套真题在线模考)点击订购)。现天津公务员考试网结合天津公务员考试备考教材为考生选出部分习题供考生练习。

  1.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对伪造货币罪不再处以死刑
  B.对代替他人参加高考的行为应作出行政处罚
  C.组织群众在医院闹事、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D.编造虚假险情在微信中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2.下列情形中,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是:
  A.十四周岁的张某,贩卖冰毒0.2克
  B.十五周岁的李某,因过失导致他人伤残
  C.二十周岁的周某,醉酒后殴打他人致人重伤
  D.三十五周岁的聋哑人宋某,入户盗窃现金5000元

  3.“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这体现了法治政府建设中哪项要求?
  A.职能科学
  B.守法诚信
  C.执法严明
  D.权责法定



  参考答案与解析
  1.B【解析】B项符合题意: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第四款“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知,代替他人参加高考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应处于刑事处罚而非行政处罚,当选;A项不符合题意:《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包括伪造货币罪在内的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对伪造货币罪不再处以死刑,排除;C项不符合题意: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知,组织群众在医院闹事、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排除;D项不符合题意:《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编造虚假险情在微信中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排除。
  2.B【解析】A项中,“十四周岁的张某,贩卖冰毒0.2克”,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故张某需要负刑事责任。B项中,李某是十五周岁,“过失”导致他人伤残,不在上述法条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这八种犯罪行为之中,故李某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C项中,“醉酒”不是免责情形,且周某是“二十周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故周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D项中,“聋哑人”也不是免责情形,只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宋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本题答案为B选项。
  3.D【解析】“权责法定”是指权力机关的权力和责任都由法律规定,即对权力机关而言,“法不授权不可为之”。题干中“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正是体现了“法不授权不可为之”。

点击分享此信息:
没有了   |   下一篇 »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18 http://www.tjgkw.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皖B2-20110080-11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