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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评论:“丰台抢孩子”事件,尊重法律方能定纷止争

发布:2018-10-12 15:10:31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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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众也要看清“丰台抢孩子”一案中的法理与事实,而不能为情绪所左右。

  10月2日上午,在丰台区某商场发生一起孩子被抢事件,丰台警方介入调查,认为四名女子系“误将他人孩子认作自己的孙子,上前抢夺”,之后均被行政拘留五日。此事经被抢孩子父母发布网络后,引发网络热议。一些公众质疑,为何警方认定抢孩子的认错了人就可以免于刑罚?甚至还有人呼吁“应严刑峻法”,一些非理性声音呼之欲出。

  据媒体报道,市公安局5日组成工作专班对案件开展复核,次日通报了案件的核查情况,对“是否真的认错人”、“高某某为何没有被行政拘留”、“认错孩子是否可以不担责”等焦点问题作出了正面回应。

  平心而论,对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理结果表示质疑,并无不妥。对孩子被抢的父母,亲生骨肉突遭他人不分青红皂白的暴力抢夺,这是身心上的严重创伤,希望侵害权利者被绳之以法、得到严厉处罚的焦灼心态,也在情理之中。至于网民为何将自己代入其中、关注事态的进展,是因为谁都不愿意这种侵权行为发生在自己或亲人身上。

  从现行法律看,已赋予了当事人、公众以救济途径和监督渠道。如《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对“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等。

  《刑事诉讼法》亦规定,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是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就这起公共事件看,从当事人发出网络质疑、提出行政复议,到公安机关复核案件、通报核查情况,都在法律框架内有序运行,由此得出的处理结果,理应得到共同尊重。

  从警方回应的内容看,也契合逻辑、符合法律,如警方通过照片比对,证实事主张某与李某儿媳均配戴眼镜,身高、体态、脸型存在相似之处,事主张某与李某儿媳二人同住一个小区,且有调取的监控视频佐证等,李某认错人,与好友二次返回商场寻找孩子,看似“牵强”却也有“巧合”可能;至于高某某没有被行政拘留,是因为身患心脏病、脑梗、糖尿病等多种疾病。

  依据《拘留所条例》“停止执行拘留”却于法有据。基于警方所认定的违法事实,也就是“误认”“抢夺孩子”,并不具备拐卖妇女儿童罪主观要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四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处罚,也就“罚当其所”,而不能在不理性的舆论中升格为刑事处罚,违反罪刑相一致的刑罚原则。

  一个法治社会,首先是一个尊重法律的社会。因为尊重,公民“私力救济”让渡于“公力救济”;因为尊重,良法得到普遍的遵守;也因为尊重,人们才能收获正义。这起突如其来的“抢孩子”事件,也是一块法治“磨刀石”,人们也要看清其中的法理与事实,而不能为情绪所左右。□欧阳晨雨(法学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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