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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天津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 6

发布:2018-08-28 14:21:45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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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种类包括(  )。
  A.任职回避
  B.工作性质回避
  C.公务回避
  D.地域回避

  2.
     关于行政诉讼法,下列哪一项不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
  A.国家领导人预备出使访问日本。
  B.某县政府出台新的规划方案,涉及大面积拆迁问题。
  C.某市交警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于司机李某处以50元的行政处罚。
  D.某地公安局对于本局民警程某的记过处分决定。

  3.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股东的入股凭证,购买股票后,股东成为(  )。
  A.企业法人
  B.公司的债主
  C.企业的经营者
  D.公司的所有者

  4.
     在一起行政案件的执行中,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误将案外人任某的房屋当做被执行人张某的房屋强行拆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本案中无人承担责任,但人民法院可以给予任某适当补偿
  B.任某应当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其程序适用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C.任某应当向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请求赔偿
  D.任某应当向张某请求赔偿

  5.
  下列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诉讼人”的表述,最适当的是(  )。
  A.在同一诉讼中,对原告、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总称
  B.在共同诉讼中共居于相同诉讼地位的当事人,即原告或被告一方为两个以上
  C.在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参加人
  D.在同一诉讼中,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的所有诉讼参加人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 ACD
  解析:
  根据《公务员法》,>回避制度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故正确答案为A、C、D。
  >本题相关知识点: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在职务、所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开有关亲属关系和公务的制度。
  2.答案: C
  解析: >不可诉行政行为,是指被明确排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下列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国家行为,即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即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励、任免等决定,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决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即行政机关按照法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刑事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与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观察选项,只有C项不属于不可诉行政行为。
  3.答案: D
  解析: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股东作为已投资入股的证书与索取股息的凭证。投资者购买股票后就成为公司的股东,他们成为公司的“所有者”。D项表述正确。
  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债券凭证,投资者购买债券后就成为公司的债权人,B项错误。不是每一个购买股票的投资者都会是公司的经营者,C项错误。故正确答案为D。
  4.答案: B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5.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诉讼。
  (1)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有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
  (2)在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人,被称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可以有不同于原告和被告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诉讼参加人,但不是共同原告也不是共同被告。
  (3)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是第三人,既不是共同原告,也不是共同被告。故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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