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 事业单位综合知识 >> 法律

常识重点:刑罚

发布:2018-06-29 16:53:57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在常识判断模块,法律常识占据着比较大的比重,但因这部分知识专业性极强,故而成为了很多考生备考路上的拦路虎、绊脚石。今天,我们就法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知识点——刑罚给大家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概念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国的刑罚包括主刑与附加刑。
  (二)主刑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我国的主刑有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1.管制
  (1)概念和特征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期限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
  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①探亲;②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其他执行场所”,是指少年犯管教所等。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5.死刑
  (1)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2)死刑的适用对象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三)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以上就是刑罚的相关知识,在以往事业单位考试中,这是一个高频考点,常见的考察方式如主刑、附加刑的适用问题、不同刑种的期限和执行机关、不适用死刑的情形等。希望大家通过本节学习可以掌握此部分的知识点。

点击分享此信息:
没有了   |   下一篇 »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18 http://www.tjgkw.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皖B2-20110080-11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