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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公安机关的性质

发布:2018-06-22 19:53:07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安机关的性质是,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认识公安机关的性质是确定公安机关职能、任务、职权等问题的重要根据。公安机关的性质体现在公安机关的一切公安实践之中,体现在全体公安民警执行公安任务、行使公安职权的行为之中。
  (一)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因为它表明了公安机关的阶级本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
  在任何一个社会中,警察机关都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的暴力工具,国家的性质决定警察机关的性质。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公安机关只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
  公安机关的这一性质表明:
  (1)公安机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必须坚持对人民实行民主,保护人民的利益;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利益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2)公安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占据重要地位
  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权中,军队与警察是最主要的支柱。周恩来同志曾指出:公安机关是“国家安危系于一半。”
  (3)公安机关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在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公安机关是依据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建立的,忠实地执行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以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任务为公安工作的总根据、总目标,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全部活动的依据,因而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二)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1.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力量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国家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等组成。我国的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个职能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是一种国家的活动,是国家组织的管理行为。
  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包括国防行政、外交行政、内务行政、治安行政、经济行政、教育行政等。治安行政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内容之一,治安行政管理是国家其他行政管理得以正常实施并取得社会效益的有力保障。我国公安机关就是专门掌管社会治安、行使国家治安管理权的专门机关,这是公安机关与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不同之处。
  治安行政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防范和控制犯罪活动,预防和查处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同各种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公安机关是国家的刑事司法力量
  我国的公安机关不是单纯的行政机关,而是兼有刑事司法属性的行政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承担侦查、预审、采取或执行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羁押看管犯罪嫌疑人和执行部分刑罚等任务。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和刑事强制措施等手段,预防、制止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各种刑事犯罪,在刑事诉讼中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因而又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刑事司法力量。
  3.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
  具体表现: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警察组织,执行武装性质的任务,配备武器装备。
  在我国,警察和军队、法庭、监狱一样,是国家的暴力工具,而这种暴力工具主要是通过其武装性质体现出来的。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机关,它实行准军事化管理,进行具有武装特点的公安业务训练,有集中统一的领导和指挥、严格的组织纪律和机动快速的反应能力,有适应于对付复杂的治安情况和突发事件的组织体制,根据国家的统一装备标准,配备警用武器以及其他武装设施,着制式警服。
  公安机关担负着平息暴乱、骚乱,打击恐怖活动,追捕、围歼暴力犯罪,执行武装内卫等武装性质的任务。在执行上述任务中,可以采取武装战斗、武装镇压、武装警戒、武装巡逻、武装守卫、武装押解等方式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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