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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强化练习(91)

发布:2017-02-13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甲、乙结婚后,乙的父母于2011年11月1日出资300万为甲、乙购买了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乙的名下,由于甲外出打工,乙长期在娘家居住,经夫妻协商将房屋出租。2012年4月20日,因甲在外出打工期间与他人同居,乙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该房屋认定为乙的个人财产
  
  B.该房屋应视为乙的父母只对乙的赠与
  
  C.房屋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应当将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
  
  2.某报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了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备受同学的嘲讽和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从而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该报的行为应认定为:
  
  A.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
  
  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
  
  3.某重点高校20岁的大二学生王晓,起诉要求父亲王军支付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但王军因收入有限拒绝支付。对此,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A.甲认为王晓仍为在校生,王军有义务支付其在校期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
  
  B.乙认为王晓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来源,王军仍有支付的义务
  
  C.丙认为王晓已成年,王军没有义务继续支付王晓教育和生活费用
  
  D.丁认为王军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有义务支付王晓教育费和生活费

 

 

 

 

 


    参考答案与解析:
  
  1.D【解析】A、B两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乙的财产;C项说法正确,该房屋所产生的租金,是夫妻双方共同决策的结果,因此应视为共同财产。
  
  2.B【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本题中,该报在新闻报道中披露甲为私生子的行为属于泄露甲的隐私,侵害了甲的名誉权。
  
  3.C【解析】我国《婚姻法》中,对已成年子女的抚养,有如下规定:(1)成年子女因自身的生理、心理的客观障碍和短期内学习条件的限制,没有劳动能力或独立经济来源,确实需要他人供养或扶助;(2)父母在现实条件下具备承担供养义务的经济承受能力或提供扶助的身心操劳能力。只有在这两方面同时符合的前提下,父母才对子女承担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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