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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强化练习(78)

发布:2017-02-07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下列说法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A.甲带侄子外出游玩,遇地震,甲无需为侄子在地震中所受损害承担责任
  
  B.甲用拳头殴打乙,乙将甲推倒后持刀将其扎死,乙无需为甲的死亡承担责任
  
  C.甲、乙发生口角,对骂过程中甲欲讹诈乙而故意倒地 ,乙无需为甲因倒地所受伤害承担责任

  D.甲、乙因言语不和而厮打―起,丙撞见后趁机殴打与其素来不和的甲,乙无需为丙殴打甲所造成的的损害承担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社区矫正不适用于犯罪分子
  
  B.给予外国政府官员财物可能构成犯罪
  
  C.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应当减免处罚
  
  D.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应判处死刑
  
  3.下列法律现象与概念对应错误的是:
  
  A.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自由裁量权
  
  B.载于简牍谓之书,合而验之谓之契——合同
  
  C.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物权
  
  D.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疑罪从无

 

 

 

 

 


    参考答案与解析:
  
  1.B【解析】A项中,“遇地震”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属于免责情形,因此甲无需担责,故A项说法正确。B项中,乙已经将甲推倒,此时再“持刀将其扎死”,已经不属于“正当防卫”,乙应当承担责任,故B项说法错误。C项中,甲欲讹诈乙故意倒地,即“甲倒地”是自己造成的,与乙没有因果关系,乙无需担责,故C项说法正确。D项中,丙殴打甲的行为与乙没有关联,乙无需担责,故D项说法正确。本题是选非题,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2.B【解析】A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B项正确,B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内容,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可能被判刑;C项错误,“应当”一词表述有误,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是“可以”,不是“应当”;D项错误,表述过于绝对,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A【解析】A项错误,“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对应“原心定罪”,其内容是在审判中重点考查犯罪者的动机是否合乎儒家道德,如不合乎,必须严惩;如合乎,虽犯法亦可从轻论处。这一审判原则从道德至上的立场出发,过分强调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相对忽视了犯罪的客观事实,从而为酷吏任意处置罪犯打开了方便之门。由此可知A项法律现象与概念对应错误。B项正确,“载于简牍谓之书,合而验之谓之契”对应的是合同。主要由于书契在买卖交易中又称为“质剂”,在古代使用简牍书写时,总是将交易内容一式两份同时写在简牍两边,然后从中间破别开来,两家各得其一,检验时两片验之相合称为契合。C项正确,“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人们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这是法家的思想,主要强调法律,尤其是物权的作用。D项正确,“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出自《尚书》,基本含义是,在处理两可的疑难案件时,宁可偏宽不依常法,也不能错杀无辜。此概念源自西周,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疑难案件,都采取了从轻处断或赦免的办法。这就是中国古代“疑罪从无”法律思想的一个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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