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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天津公务员考试练习:常识判断(1)答案

发布:2014-04-25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据悉天津2014年公务员考试已经结束。行测和申论的考试科目已经于2014年3月16日考试结束。(查看2014年天津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完整版))对于没有参加今年天津公务员考试的考生来说,还可以参加其他省份以及下半年国考的准备,与此同时也可以开始着手准备2015年天津公务员考试了,现天津公务员考试网(www.tjgkw.org)整理了一系列练习题供考生复习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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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答案: D
  解析: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故正确答案为D。
  本题相关知识点:
  1、犯罪预备,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
  2、犯意表示又称“犯罪决意”,指行为人表示决定实施某种犯罪的意思。一般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将犯罪意思表示于外部。单纯的犯意表属于犯罪思想的范畴,如果没有为实现犯罪意图而进行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不能认定为已罪、处以刑罚。
  3、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2.答案: D
  解析:
  《刑法》第382条:“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故正确答案为D。
  3.答案: C
  解析:
  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拘留不在此范围内,>故正确答案为>C。
  4.答案: B
  解析:
  我国《刑法》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故选B。
  本题相关知识点: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5.答案: A
  解析:
  我国刑法规定的自然人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是已满14周岁。故正确答案为A。
  本题相关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的规定: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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