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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天津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习题与解析(14)

发布:2014-03-03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法律知识是天津公务员要具备的,而这些内容在考试中都会有所体现。天津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tjgkw.org)对法律知识题型进行了整理罗列,以便考生更好的复习。
  在复习开始之初建议考生们选用权威出版社出版的省考教材,这不仅是保证了书的质量更保证考生的复习效果。特此推荐考生在正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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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务员回避的范围不包括(  )。
  A.夫妻关系
  B.直系血亲关系
  C.四代以内旁系血亲
  D.近姻亲关系
  2.下列选项中,属于领导职务的是(  )。
  A.直辖市市长
  B.乡长
  C.局级调研员
  D.司长
  3.下面哪种社会关系,公务员可以不用回避?
  A.夫妻
  B.密友
  C.甥子女
  D.祖父母
  4.根据《公务员法》,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与“品位分类”相比,“职位分类”的特点是(  )。
  A.以“人”为中心,分类简单,重视公务员的人品条件和学历、资历
  B.以“事”为中心,分类详尽,重视职位工作和公务员个人的专长,官职与官阶合一
  C.以人为对象进行分类,官职与级别相对分离
  D.突出对公务员的品级、官阶的区分,公务员队伍组织严密、等级分明
  5.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具备被辞退的条件是(  )。
  A.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B.不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C.旷工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
  D.因单位调整需要缩减编制员额的



  【天津公务员考试网答案与解析】
  1.答案: C
  解析:公务员回避的范围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四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在范围内,故本题选C。
  2.答案: ABD
  解析:我国《公务员法》第16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的设置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在省部级以上不设置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晋升非领导职务的条件
  (一)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副巡视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副调研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员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科员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故正确答案为A、B、D
  3.答案: B
  解析: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任职回避亲属范围包括:
  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4、近婚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故正确答案为B。
  本题相关知识点:
  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4.答案: B
  解析:世界各国人事分类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以“人”为标准,即品位分类。其主要依据是公务员的个人素质(资历、学历)和身份(官位高低)。二是以“事”为标准,即职位分类。其主要依据是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等。在我国,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行类等类别。故正确答案为B。
  5.答案: AD
  解析:《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可见,只有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不称职只有连续两年时,才能予以辞退;因单位调整需要要缩减编制员额的,只有当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才能予以辞退,所以,A、D两项不符合辞退条件。故正确答案为A、D。
  注:根据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新出台的《公务员法》所规定的予以辞退情形与原《暂行条例》中的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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