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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天津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习题与解析(6)

发布:2014-02-08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法律知识是天津公务员要具备的,而这些内容在考试中都会有所体现。天津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tjgkw.org)对法律知识题型进行了整理罗列,以便考生更好的复习。
  在复习开始之初建议考生们选用权威出版社出版的省考教材,这不仅是保证了书的质量更保证考生的复习效果。特此推荐考生在正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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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下不属于《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是( )。
  A.警告
  B.记大过
  C.开除
  D.降职
  2.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被胁迫的人,在身体受到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某种危害行为的,也是胁从犯
  B.乙组织妇女卖淫,丙为其寻找卖淫女、联系嫖客,但从不直接参与管理活动。对丙应当以乙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
  C.甲是某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某晚故意不关财务室窗子、不锁保险柜,然后指使中学生乙(16周岁)潜入财务室窃取甲保管的公款、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D.丁是某国有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唆使投保人戊将自己投保的汽车烧毁后向保险公司理赔,然后利用自己办理理赔的职务便利为丁理赔8万元,二人平分。丁戊构成贪污罪共犯
  3.小李是某市工商局副局长,因工作需要派到某国有企业担任一定职务,在该国有企业工作时间为一年,工作期,其人事行政关系仍在原单位,这种公务员交流的形式称为(  )。
  A.调任
  B.转任
  C.轮岗
  D.挂职锻炼
  4.张某为了要男孩,将妻子刚生下的生重病的女婴扔进小河里淹死。张某应被定为犯有(  )。
  A.过失杀人罪
  B.故意杀人罪
  C.遗弃罪
  D.虐待罪
  5.王某将与其有私仇的李某打昏在地后逃走,此时李某的熟人张某路过,见李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手机、钱包拿走。本案中(  )。
  A.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没有犯罪
  B.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夺罪
  D.王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



  【天津公务员考试网答案与解析】
  1.答案: D
  解析:《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务员处分包括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注意,公务员处分中没有“降职”一说。故本题答案选 D。
  本题相关知识点:
  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也是常考点,备考时需多留意。
  《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2.答案: D
  解析: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3)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三个条件缺一即不构成共同犯罪。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并不具备犯罪故意条件,排除A。
  B项中的丙从不参与组织卖淫,但其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单独构成了介绍卖淫罪。
  职务犯罪: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C项中甲属于职务犯罪,而学生乙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判为盗窃罪,二者不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D项符合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国有保险公司骗保属于贪污罪,则丁和戊构成贪污罪。故正确答案为D。
  3.答案: D
  解析:本题关键信息是“其人事行政关系仍在原单位”。挂职锻炼是机关对所属公务员实行的一种有计划的管理活动,指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担任某一职务,人事行政关系仍在原单位,进行学习锻炼。故正确答案为D。
  本题相关知识点:
  转任与调任的区别
  转任是在公务员队伍内部进行交流的方式,不涉及到公务员身份的变化。转任在机关内部的范围是没有限制的,既包括在本部门、本单位不同职位的转任,也包括跨地区、跨部门的转任。转任中如果出现职务的升降,应当按照公务员职务升降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
  4.答案: B
  解析:《刑法》上的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题中,张某明知把婴儿扔进河里必然会导致婴儿死亡,还将该女婴扔入小河淹死,剥夺了该女婴的生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正确答案为B。
  5.答案: B
  解析:王某与张某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没有共同的犯罪意思表示,二人的行为是各自独立完成的,故不构成共同犯罪。D项排除。
  王某故意伤害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借李某“不省人事”之际,拿走“手机、钱包”,构成盗窃罪。故正确答案为B。
  本题相关知识点: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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