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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之宪法——宪法的基本原则(1)

发布:2013-01-25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也叫做主权在民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也叫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中国第2条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二)人权原则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三)法治原则
  (四)分权原则及民主集中制原则
  分权是对国家权力按其管理国家时所具有的不同职能而作出的划分。
  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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