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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行政处罚

发布:2010-07-06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6.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
  (1)行政处罚的种类
  ①人身自由罚,短期内剥夺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②行为罚(能力罚),即限制或剥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如责令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③财产罚,即以剥夺财产的形式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④声誉罚(申诫罚),如警告,是国家对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告诫与否定性评价。
  (2)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有三种:
  一种为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应遵循的程序是:①表明身份;②说明处罚理由;③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辨的机会;④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⑤备案;⑥执行。
  一种为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它包括:①立案;②调查取证;③听取申辩和与听证;④作出处罚决定。
  还有一种是听证程序,是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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