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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行政诉讼

发布:2010-07-02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5.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与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具体列举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①行政处罚案件;②行政强制措施案件;③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④行政许可案件;⑤人身权、财产权保护案件;⑥抚恤金发放案件;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⑧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案件。
  不受理的案件:①国家行为;②刑事司法行为;③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④抽象行政行为;⑤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⑥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⑦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⑧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决定的行为;⑨行政调解行为;⑩法定行政仲裁行为。
  (2)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所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哪一级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3)行政诉讼判决
  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争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具有权威性的实体判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判决可以分为如下几种形式:①维持判决;②撤销判决;③履行判决;④变更判决;⑤确认判决;⑥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4)行政诉讼裁定
  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针对行政诉讼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裁判。
  (5)行政诉讼决定
  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过程中就判决、裁定范围以外所涉及诉讼的事项所作出的司法处理,一般表现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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