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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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而形成纠纷,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一种活动。
(1)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总的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则,规定了行政机关复议活动必须履行的基本法律义务,包括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五个方面。
(2)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⑤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⑧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⑨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⑩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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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总的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则,规定了行政机关复议活动必须履行的基本法律义务,包括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五个方面。
(2)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⑤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⑧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⑨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⑩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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