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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务员考试常识详解:法律(十四)

发布:2010-06-22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天津公务员考试行测科目常识判断部分法律是必考题,天津公务员考试网的专家为各位考生整理了一套系统性的法律常识资料,方便各位考生查看、阅读学习。
  (二)行政法的重要概念
  1.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又称为“被授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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