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 事业单位综合知识 >> 法律

天津公务员考试常识详解:法律(十三)

发布:2010-06-19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天津公务员考试行测科目常识判断部分法律是必考题,天津公务员考试网的专家为各位考生整理了一套系统性的法律常识资料,方便各位考生查看、阅读学习。
  三、行政法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
  (一)行政法的特点与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特点有:(1)行政法没有统一和完整的行政法典;(2)行政法的法律形式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之中;(3)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且内容非常丰富;(4)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5)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相融合。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所有环节,是全部行政法规范所反映出来的共同的行为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
  (1)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3)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阅读本文的人还阅读了:
  天津公务员考试综合基础知识法律精讲
  2010年天津公考行测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1年天津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重点用书简介
点击分享此信息: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17 http://www.tjgkw.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皖B2-20110080-11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