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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务员考试常识详解:法律(十一)

发布:2010-06-12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天津公务员考试行测科目常识判断部分法律是必考题,天津公务员考试网的专家为各位考生整理了一套系统性的法律常识资料,方便各位考生查看、阅读学习。
  6.人民检察院
  (1)性质和地位
  ①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组织体系和任期
  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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