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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务员考试常识详解:法律(十)

发布:2010-06-10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天津公务员考试行测科目常识判断部分法律是必考题,天津公务员考试网的专家为各位考生整理了一套系统性的法律常识资料,方便各位考生查看、阅读学习。
  5.人民法院
  (1)性质和地位
  ①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2)组织体系和任期
  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审判工作原则
  ①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②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③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④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⑤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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