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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务员考试常识详解:法律(五)

发布:2010-05-29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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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我国的国家机构具体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主要有: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③ 国务院;④ 中央军事委员会;⑤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国家机构则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特别行政区的各种地方国家机关。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① 民主集中制原则;②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③ 责任制原则;④ 精简和效率原则;⑤ 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是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宪法的规定表明了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它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地位。
  2)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l/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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