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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务员考试常识详解:法律(三)

发布:2010-05-25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天津公务员考试行测科目常识判断部分法律是必考题,天津公务员考试网的专家为各位考生整理了一套系统性的法律常识资料,方便各位考生查看、阅读学习。
  四、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根据《宪法》第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制度是指在人类社会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是上层建筑赖以建立的基础。根据《宪法》第7条的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形式。《宪法》第8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根据《宪法》第11条的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本文摘自:《天津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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