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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天津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题(4)

发布:2010-01-06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问责制
一、注意事项
1. 本试卷由阅读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其中阅读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
2. 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请立即停止作答。
3. 答题卡上的准考证号用2B铅笔填涂,答题使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作答。
二、给定资料
姜明安认为,要建立法治国家,光有法律责任没有政治责任,或者仅有政治责任而没有法律责任,都不能形成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二者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对公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
姜明安特别强调,问责不能建立在个人意愿上,因为有些领导干部在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事件发生后,本应主动引咎辞职,却“脸皮厚”,自己“良心上过得去”,坚持不辞职。这种情况下,就尤其需要建立政治上的追责途径,比如作为民意代表机构的人大可以要求罢免其职务,其上级机关等有权机关可以启动问责程序等。
姜明安认为,建立政治追责机制首先要把追责条件具体化,比如人大代表多少人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罢免案的通过要经一般多数还是绝对多数;要按照事态的严重程度或影响大小来决定应当承担政治责任的官员的级别,比如,特大事故追责到省一级或者地市一级,重大事故追责到地市一级或县一级,等等。而目前在我国,由民意代表机构进行的政治追责鲜有实例,而到底何种情况应进行政治追责,追究到何种级别,目前也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姜明安认为,按照法治的要求,对官员问责和要求官员引咎辞职,应当有制度化的规范,未来应当完善这方面的立法,起码要规定一些原则性的标准,比如,出现什么类型的事件,伤亡多少人,导致多大的经济损失,造成多大的国内国际影响,应由哪一级(县级、地市级、省级以及中央)官员来承担责任等。
同时要形成制度化的政治问责的惯例。这种惯例是有约束力的,不同于“人治”状况下因人因事而异的处理,而应当是同样或者类似的情况,要有同样或类似的处理。否则,只追究一些人而不追究另一些人,或者在政治问责上主要考虑一些不应当考虑的因素,也无法形成对官员的责任压力。
对于承担政治责任的官员个人来说,这种责任有时候看起来可能不是那么“公平”,比如孟学农因山西襄汾垮坝事件引咎辞职,就有一些人为他叫屈,认为他到山西任省长时间不长,可能还不是很了解情况,而很多问题是多年积累的结果,甚至是前任或前几任领导任职时就埋下的根子。
对此,姜明安解释说,“哪怕他任职时间只有几个月,应当承担的政治责任也不能回避,这对国家、对人民、对社会来说是必需的。”政治责任的存在,就是要让官员,特别是占据领导岗位的官员知道,掌握权力是有风险的,从政就要“如履薄冰”。只有形成这种压力,才能增加官员的责任感,如果他没有能力承受这种压力,就不要接受这顶“乌纱帽”。
而且,即使承担了政治责任,并不意味着可以撇开法律责任。引咎辞职并不能取代法律责任,领导者没有直接的失职渎职行为,就无须负法律责任,但反之则依然可能要负法律责任。比如,此次的问题奶粉事件,性质如此恶劣,影响如此之大,石家庄市和质监部门的官员即使承担了政治责任,是否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要看最终的调查结果。
在三鹿奶粉事件中,石家庄市委书记也被问责,而山西襄汾溃坝事故同样对临汾市委书记有问责。姜明安认为这显示了问责制度方面的一个进步。因为以往很多问责通常只是针对行政一把手,而很少针对党委一把手。但实际上,各级党委的一把手是直接行使公权力的,因此,党委一把手也应当承担政治责任。

“权力要与责任对等,有多大的权力,就应承担多大的责任。”姜明安说。

三、申论要求 
1.根据给定材料,概述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15分)
要求:表达准确,全面,叙述简明,清楚,字数不超过300字。
2.根据材料3、6、7、8、10,请总结一下我国在问责任制实施中面临哪些问题。(25分)
要求,概述全面,条理清楚,语言流畅,不超过400字。
3.针对材料6、8提到的问责官员异地复官,走形式主义的问题,请你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20分)
要求:条理清楚,表达简洁流畅,不超过300字。
4.请你以“完善问责制”为题,写一篇文章。(40分)
要求:
(1)结合给定资料,自选角度。
(2)符合题意,内容充实,结构完整。
(3)总字数在800—1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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