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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体检乙肝病原携带者可录用

发布:2009-11-30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日前发布,其中对备受关注的乙肝病原携带者可否录用为公务员的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据了解,该标准的第七条规定,各种患有急慢性肝炎者,不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但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除外。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部分)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淋并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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