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及有关问题的决定
一、成立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负责筹备设立滨海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事宜,组织选举滨海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召集滨海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二、滨海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三、滨海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下设选举委员会,主持滨海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设立市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对滨海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进行指导。
四、滨海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于2009年11月下旬至12月进行,12月30日为代表选举日,以此日作为计算年满18周岁选民的时间,并于此日进行投票选举。
五、滨海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为339名。
六、滨海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下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滨海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报筹备组公布代表名单。
七、滨海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滨海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由滨海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命。
八、滨海新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为35名。
九、滨海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至2012年天津市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为止。
十、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至滨海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为止。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至滨海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滨海新区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产生为止。
十一、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选举产生的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继续有效,其选举单位改为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