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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坚决查处村委会选举中贿选

发布:2009-06-30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政策解读:坚决查处村委会选举中贿选

 

村委会选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形式之一。目前,全国农村有村委会60.4万个、经依法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230多万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贿选者当选无效并追责

 

《通知》首次对贿选的概念作出界定,指出“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查处主体以及违法违纪应承担的责任。同时,要严肃查处选举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

 

对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妨害选举者可开除党籍

 

《通知》明确要求,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终止其资格。

 

对伪造选举文件、 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农村党员干部,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农村党员和国家公务员有参与或者怂恿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分别给予党纪或者政纪处分。对假借选举之名,打着宗教旗号从事非法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选举禁止攀比公益捐助

 

《通知》明确要求,着重做好对候选人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的审核把关工作,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不得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内容。

 

防止出现为当选进行个人捐助村内公益事业财物比拼加码的现象。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对候选人承诺捐助村集体的资金或物资,不应由候选人在选举前或选举后私自决定分配方案,而应交由依法选举产生的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规范候选人的竞争行为,搭建公平选举平台,禁止候选人或候选人指使的人私下拉票,变地下选举为阳光选举。要全面设立秘密划票处,普遍实行秘密写票制度,保障农民群众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自己的选举意愿。

 

鼓励农村致富能手、复转军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 ”、县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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