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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公务员特殊职位录用实施办法

发布:2009-06-10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特殊职位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人录[1999]4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天津市国家公务员特殊职位录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特殊职位录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特殊职位录用工作,根据《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市人事局审核,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确定为特殊职位:因职位工作性质特殊,不宜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因职位所需条件特殊,公开招考难以形成竞争或需要专门测试其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 特殊职位的录用对象可不受地域、身份的限制,但其他条件须符合《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市人事局批准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用人单位需招考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时,应提前三十天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级行政机关应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区县及以下行政机关应向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区县人事局对用人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申请内容包括:特殊职位的名称、工作性质、招考理由、时间,职位空缺情况、招考数额及资格条件等。

 

第五条 申请经市人事局批准后,市级行政机关招考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区县及以下行政机关招考由区县人事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 报名前,用人单位须按照职位所需资格条件,提前三十天选出多于招考数额的人选,并通知其做好报考准备。报名时,报考者须持用人单位介绍信及有关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第七条 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特殊职位报考条件对报考者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填写《录用国家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并由政府人事部门签发准考证。

 

第八条 特殊职位招录人数的报考人数比例除难以形成竞争的特殊职位外,一般应在12以上方能开考。

 

第九条 特殊职位考试内容包括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能力测试两个部分,以专业能力测试为主。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以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全国统编教材为准,专业能力测试内容由政府人事部门与用人单位商定。

 

第十条 特殊职位考试应根据需要采取灵活适用的方式。公共科目考试一般采用笔试的方法,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专业能力测试一般采用相关的测评技术,具体测试方法由政府人事部门与用人单位商定。

 

第十一条 特殊职位考试合格分数线由政府人事部门与用人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并实行逐级淘汰制,即公共科目考试合格者,方有资格参加专业能力测试;专业能力测试合格者,按得分排序等额进行体检。

 

第十二条 对进入体检程序者,由政府人事部门按照《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的规定,组织考生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第十三条 对体检合格者,由用人单位按照《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通过体检和考核,未选拔出合格人员或合格人数不足时,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可从专业能力测试合格人员中依次递补。

 

第十五条 特殊职位录用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更多详情请查询:天津公务员考试网(www.tjgk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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