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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法规定问题食品获10倍赔偿

发布:2009-06-01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天津:新法规定问题食品获10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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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县市新闻:“民以食为天”,“吃”是人们最基本的需求。但近些年,“注水肉”“苏丹红”“毒奶粉”等食品问题却接二连三地出现,让人们对“吃”越来越不放心。

 

61日,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将实施,该法将推行“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程控制,形成以一个监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并相互配合的监管模式。新法将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的安全性,从生产、销售、监管等相关环节为食品安全加上多重保险,让市民吃得更放心。

 

61日不仅是国际儿童节,同时也是《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的日子。据了解,新规从食品的生产、销售、监管等相关环节为食品安全加上一道道保险。新法规定,“问题食品”要召回,民事赔偿优先等,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新规特别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10倍的赔偿金。

 

据天津市质监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法对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大了处罚力度,将原来规定的“最高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提高为新法规定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新法还规定,对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违法经营者,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此外,视情节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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