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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试题每日一练(56)

发布:2010-03-02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按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或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有关组织依法指定监护人后,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在接到通知次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人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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