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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天津仍未就业者社保补贴延一年

发布:2009-12-31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229日从天津有关部门获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天津将贯彻落实《通知》中提出的要求,将去年金融危机背景下出台的就业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延长一年,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扶持就业四项政策延至2010年底

2008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等。

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三部门要求各地将文件中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4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扶持政策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

《通知》指出,扶持政策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由于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更大,生产经营更加困难,需要更多的帮助和政策扶持。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09年未享受优惠政策可纳入2010年范围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条件认定困难企业,一般不再设置新的限制条件。在2009年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应当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根据需要经审批后再延长享受期限。

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方面条件: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停产半停产企业且恢复生产经营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方案且没有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简化审批程序 缩短审批时限

《通知》还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审批速度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方便企业申请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力,帮助企业克服困难,稳定就业岗位。具体认定和审批工作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负责。参与认定困难企业的各部门之间要建立工作会商机制,有条件的可联合办公,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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