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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发布:2009-06-22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人录[2001]2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天津市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天津市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不含领导职务)工作,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是指由财政全额拨款,担负一定行政管理职能或行政执法职能的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要贯彻“凡进必考”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考。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应在单位编制限额和年度增人计划内进行。年度增人计划由主管区、县、局人事部门在上一年度12月底前向市人事局申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一般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由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 招考组织部门在招考前15天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部门、岗位、所需专业及招考人数;

 

(二)招考范围、对象及资格条件;

 

(三)考试内容、形式及方法;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所需有关证件;

 

(五)其他需要公布的内容。

 

第七条 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考的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

 

(五)符合聘用岗位所需要的学历、专业、年龄等其他条件。

 

第八条 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考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考,有关单位不得限制。对符合报考条件者,由招考组织部门签发准考证。报考人数达到规定的比例后,方可组织考试。

 

第九条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由招考组织部门根据聘用岗位的要求研究确定。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面试为结构化面谈或其他有效方法。笔、面试所占总成绩分值,应事先规定恰当比例。

 

第十条 笔试中的公共科目由招考组织部门组织实施,专业科目和面试可由招考组织部门实施,也可在招考组织部门指导下,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所有参考人员的考试成绩均应对外张榜公布。

 

第十一条 招考组织部门按考生总成绩名次与聘用岗位的一定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与考核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 体检与考核的项目、标准及方法,由市人事局统一确定。用人单位负责体检与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聘用岗位有特殊要求的,可由用人单位提出具体方案,经市人事局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根据体检和考核结果,由用人单位确定聘用人选,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张榜公布。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张榜公布聘用人选后一个月内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本市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并自觉接受社会和政府人事部门的监督检查。

 

凡未按本规定补充的工作人员,政府人事部门不予办理有关聘用审批手续,用人单位不得兑现有关待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更多详情请查询:天津公务员考试网(www.tjgk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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