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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新大纲解读

发布:2009-06-12    来源: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中组部新近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是规范全国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与测评工作的标准和依据。
4年前,中组部曾颁布试行了《考试大纲》,对规范全国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引导广大干部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增长本领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党中央对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出的新要求,还有党在理论创新上取得的重大成果,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作出的明确规定,中组部决定对《考试大纲(试行)》进行修订。2002年6月以来,中组部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中心组织了近百名国内著名专家分17个专家组,对《考试大纲(试行)》中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学技术、历史、国情国力、公文写作与处理、考试与测评方法等内容进行修改,广泛征求意见,先后六易其稿,于2004年4月正式颁布。

《考试大纲》做了哪些主要修改修订

《考试大纲》的基本思路是:在保持试行大纲基本框架的基础上,主要围绕解决好领导干部选拔考试“考什么、怎么考”这两个基本问题,重点调整考试内容,补充测评要素,完善考试测评方法。具体修改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名称和体例做了较大修改

根据《干部任用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考试大纲的适用范围作了修改,将竞争上岗考试由参照执行纳入了主要适用范围,在适用范围的表述上与《干部任用条例》及两个暂行规定相衔接。同时从当前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出发,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考试“可参照执行”。由于适用范围作了调整,相应地考试大纲的名称也由《全国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考试大纲》修改为《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同时,将《考试大纲》修改为法规性文件的体例,以章、条、款的格式表述。《考试大纲》共分5章18条。

二、公共科目笔试部分补充较多新内容,删除过时、过专、过细的知识点

公共科目笔试内容是这次修订的一个重点。修订后《考试大纲》的公共科目笔试内容仍保留了试行大纲中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学技术及历史、国情国力、公文写作与处理等六个部分的结构框架,着重对各部分学科内容作了修改和完善,补充了较多的新内容,删除了过时、过专、过细的知识点。公共科目笔试内容由原19个科目增加到21个。

《考试大纲》公共科目现共有784个知识点,比原来净增178个,其中:保留原有知识点216个,约占现有知识点总数的28%;原有知识点作了一定修改的239个,约占30%;新增知识点329个,约占42%。修订后的公共科目笔试内容,较好地反映了新形势新任务对领导干部在基本知识素养和能力素质方面的要求。

学科设置、学科内部结构调整和内容修改较大的是:政治部分新增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内容作了全面调整;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学说和党的建设、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等交叉的知识点作了适当修改、调整。经济部分由原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国际经济关系若干问题,调整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微观经济、宏观经济、国际经济。法律部分在有关部门法中增加了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的内容。管理部分由原来的行政管理、领导科学两个学科调整为公共行政、公共政策、领导学三个学科,并相应地对有关学科的知识点做了适当修改。

三、明确笔试、面试的功能及测评要素,解决领导干部考试“考什么”的问题

《考试大纲》进一步明确了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笔试、面试各自的主要功能,新增了公共科目笔试测评要素和专业科目笔试测评要素,并对原有的面试测评要素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考试命题和实施测评的基本依据,从而基本上解决了领导干部考试“考什么”的问题。

具体地说,《考试大纲》规定:公共科目笔试的功能是“主要测试应试者胜任党政领导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特别是运用有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专业科目笔试的功能是:“主要测试应试者胜任选拔职位工作必须具备的专业素质,特别是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的功能是:“在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笔试的基础上,进一步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和个性特征等方面与选拔职位的匹配程度。”这三个科目的考试都突出体现了对领导能力素质的测试。

新增了公共科目笔试测评要素和专业科目笔试测评要素,是这次修订工作的一个重要突破。在总结吸收近年来领导干部考试测评工作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考试大纲》规定:公共科目笔试测评要素主要有5项,即理论素养、公共知识素养、政策法规水平、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专业科目笔试测评要素主要有4项,即专业知识素养、专业政策法规水平、专业管理能力和选拔职位需要的其他相关能力。同时,对原有的面试测评要素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根据考试测评实践经验和对领导干部能力素质的新要求,修改为10项面试测评要素,即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决策能力、创新能力、应变能力、激励能力、选拔职位需要的特殊能力和个性特征。

总体上看,修改后的《考试大纲》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的功能定位更加准确,测评要素更加全面,从而使考试能起到有效检测应试者知识和能力素质的作用。

四、为解决“怎么考”的问题,调整和补充完善了笔试和面试的方式方法及实施程序

一是重新确定了笔试试卷结构。笔试试卷结构是指试卷中的试题内容比例、试题难易比例、题型比例等。为增强对笔试命题的指导性、可操作性,提高笔试的测试效能,现行的《考试大纲》对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笔试的试题内容比例、试题难易比例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试题内容比例根据领导职位对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试题难度根据领导职位对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试卷中不同难度的试题比例为:较难试题约占20%,中等难度试题约占50%,较容易试题约占30%。”试题类型仍划分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但对个别题型作了调整,如:在客观性试题中补充规定,选择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两种;在主观性试题中取消了原有的改错题,增加了申论题,专业科目笔试题型中还取消了写作题。同时,增加了“选拔职务的职级越高,主观性试题的比例应越大”的规定。

二是完善了面试环节的测评方法技术及其实施程序。《考试大纲》规定:面试环节中可使用结构化面试方法,根据需要也可使用无领导小组讨论、公文筐测验、角色扮演、演讲等其他测评方法。并对各种测评方法作了更具体、规范的说明。删除了面试测评实践中极少使用的工作取样法。为鼓励各地各部门采用并推广先进的测评技术,提高测评信度与效度,规定“有条件的可采用评价中心技术以多种方法进行测评。”同时,补充和完善了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公文筐测验、角色扮演和演讲等测评方法的实施程序。

《考试大纲》有哪些主要特点

概括起来,《考试大纲》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

一是全面反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重要内容。《考试大纲》是全国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与测评工作的基本依据,其内容必须反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反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修订后的《考试大纲》在公共科目笔试政治部分专门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容。对各学科的知识点根据十六大报告、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作了全面修改和完善。

二是突出体现了对领导干部能力素质测试的要求。领导干部选拔考试不同于国民教育考试和招考录用公务员考试,主要是考领导工作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以测试领导能力素质为重点。为此,《考试大纲》按照十六大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新要求,针对领导干部考试的特点,增加了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笔试测评要素,调整完善了面试测评要素。通过在笔试中适当加大案例分析题等主观性试题的比重,在面试中采用评价中心技术等方法,强化了对领导干部实际能力的测试功能。

三是吸收和借鉴了近年来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工作的新经验和新成果。在总结吸收近年来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新的研究成果,并借鉴国外高级公务员选拔的先进方法的基础上,《考试大纲》对领导干部选拔考试方法技术作了适当改进。如调整优化笔试试卷结构,补充完善面试环节的测评方法技术及其实施程序等,使之更符合领导干部选拔考试与测评工作实际,增强了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特别是根据人职匹配理论,将职位分析方法全面引入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工作中来,这是对我国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方法的一个创新。

四是严格贯彻了《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

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关于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有关规定,《考试大纲》的适用范围、组织实施等方面的内容都作了修改和调整,与《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最近下发的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两个暂行规定相衔接,在具体内容和文字表述方面更加规范、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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